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-7-11 15126.61万股 限售条件 改革方案实施之日(20
06年7月11日)起36个月内,除非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在4.87元(除息
等相应调整)之上方可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,如有违反将卖出资金划入公司账户
归全体股东所有。
背景1:2006-11-21】
刊登重要事项公告,
锦州港重要事项公告
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:东方集团)曾以其持有的公司13875万股法人股股权作为质押物,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(下称:东莱支行)贷款,现已全部偿还,东方集团于2006年11月16日办理了股权质押撤销手续。
另外,东方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13875万股股权作为质押物,向东莱支行申请17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,并签署了《质押合同》,期限为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11月15日,自2006年11月16日生效。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。
背景2:【2007-11-21】
刊登重要事项公告,
锦州港重要事项公告
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:东方集团)以其持有的公司13875万股限售流通股为质押物,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(下称:东莱支行)贷款已偿还,东方集团已于2007年11月16日办理了股权质押撤销手续。
另外,东方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1031万股、无限售流通股2844万股股权作为质押物,向东莱支行申请17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并签署了《质押合同》,期限为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4日,自2007年11月15日生效。目前,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。
自己分析